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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行审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2)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朱森兵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婺行审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楼东江。 委托代理人叶根良。 被执行人朱森兵。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3)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5月始,朱森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婺城区白龙桥镇下窑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下窑村西古城自然村南侧地段,建设用地面积13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7平方米(外挑投影面积16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路,南至空地,西至田,北房屋。到调查时止已建成2层,砖混结构,用途为住宅。该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属基本农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朱森兵将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朱森兵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对责令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14日送达给朱森兵。朱森兵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1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3)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3)7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明 审判员 于建华 审判员 鲍海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