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志兵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兵,安阳县公安局,赵开有,赵永亮,贾新香,王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初字第00099号原告赵志兵,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生。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第三人赵开有,男,汉族,1965年8月8日生。第三人赵永亮,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第三人贾新香,女,汉族,1964年9月6日生。第三人王吉平,女,汉族,1987年4月7日生。原告赵志兵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兵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