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吕凤林与肖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林,肖志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360号原告:吕凤林,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肖志豪,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林与被告肖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凤林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凤林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凤林负担。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陈雁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