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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吕凤林与肖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林,肖志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360号原告:吕凤林,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肖志豪,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林与被告肖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凤林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凤林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凤林负担。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陈雁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