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竹红与陈赋智、邓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红,陈赋智,邓莉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竹红。委托代理人尹文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赋智。被告邓莉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竹红与被告陈赋智、邓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竹红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竹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000元,由原告竹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