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王全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王全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道村。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被告王全礼,男,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王全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威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李炳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