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少平与陈永彬(13执479)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平,陈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平,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桂阳人,中盐华湘化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永彬,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兴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永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彬的银行存款20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永彬的收入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