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微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微微,许忠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494号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58弄4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庞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慧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微微,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xx路*号。被告许忠妹,女,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xx下街*号。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微微、许忠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微微、许忠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爱法奥朗新庄园业主,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未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5,315.84元(人民币,下同)并偿付利息损失4,065.27元。被告王微微、许忠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688弄203号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524.49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为3.60元/月/平方米。两被告应于每月30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未及时缴纳则按日支付应付款3‰的滞纳金。两被告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未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5,315.84元,原告多次催交不成,故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结算单、进户单、物业管理公约、律师公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约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两被告拖欠未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两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微微、许忠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45,315.84元;二、被告王微微、许忠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065.27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计1,032.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微微、许忠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