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6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下吉镇光明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根峰,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被告周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故井镇庆林村*组,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被告周某某的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故井镇庆林村七组。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周某某的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故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