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花与被告马海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马海元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金花,女,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马风林,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海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花与被告马海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花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