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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李发作、温奕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李发作,温奕累,张清何,林秋季,林瑞将,庄立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代表人:韩永忠。委托代理人:苏加准。被告:李发作。被告:温奕累。被告:张清何。被告:林秋季。被告:林瑞将。被告:庄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李发作、温奕累、张清何、林秋季、林瑞将、庄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告李发作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审 判 员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