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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殿贵、姚李氏与顾学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殿贵,姚李氏,顾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姚殿贵,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姚李氏,女,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顾学超,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姚殿贵、姚李氏与被执行人顾学超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殿贵、姚李氏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顾学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殿贵、姚李氏赔偿款计人民币86128元,诉讼费661元,合计人民币86789元。经查,被执行人顾学超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殿贵、姚李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