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4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洋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陈权海,徐乐英合同普通执行解封过户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44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胡泽恩,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F4.83C-2A。法定代表人陈权海。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洋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东3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陈权海。被执行人陈权海,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徐乐英,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截止2013年6月13日,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134341.46元,逾期担保费130540元、代偿款利息70940.39元、违约金1013434.14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8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上述款项,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被执行人陈权海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骏悠园2座18D(3000271203)、18E(3000271202)]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权海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骏悠园2座18D、18E,并委托进行拍卖。2013年11月8日,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骏悠园2座18D(3000271203)、18E(3000271202)号房产由深圳一德集团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格人民币888万元,买受人深圳一德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拍卖款。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权海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骏悠园2座18D(3000271203)、18E(3000271202)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埔雅苑骏悠园2座18D(3000271203)、18E(3000271202)号房产归深圳一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成交价格人民币88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