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赵虽成、张亚利与徐州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虽成,张亚利,徐州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赵虽成。原告张亚利。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敬,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梦林,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苏,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虽成、张亚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虽成、张亚利负担。审 判 长 陆东海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人民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