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孙淑珍诉张玉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珍,张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孙淑珍,现住双辽市向阳乡。被执行人张玉春,现住双辽市。孙淑珍诉张玉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玉春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淑珍房屋三间、树地六亩、土地证、房屋使用证、直补证、卖树款9,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9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