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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3-2-347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云,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庭,该公司总经理。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军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庆华、康保琴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到庭参加诉讼,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自愿承诺在协议期间内专场销售原告的啤酒,承诺全年销售啤酒产品6000件,原告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销售折让费用47万元。贷款的结算方式为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货款,若拖欠货款需支付相当于销售折让费用20%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且依约支付了47万元销售折让费用,但是被告每次都是拖延支付货款,原告数次催促被告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推脱至今,原告为维护起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65352元及违约金94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销售折让费用47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自愿承诺在协议期间内专场销售原告的啤酒,承诺全年销售啤酒产品6000件,原告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销售折让费用47万元。货款的结算方式为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货款,若拖欠货款需支付相当于销售折让费用20%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有效时间以开业当天计算一年为准。被告于2012年7月1日开业。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分别于2012年6月向被告供应酒水价值80172元,其中啤酒31900元,被告付款31900元;2012年7月向被告供应酒水价值160120元,其中啤酒96000元,被告仅支付13228元;2012年8月向被告供应酒水价值212180元,其中啤酒144680元,2012年9月向被告供应酒水价值231833元,其中啤酒136025元,2012年10月向被告供应酒水价值103087元,其中啤酒100975元,2012年8、9、10三个月均没有付款。被告共计供应啤酒价值510480元,被告已付款45128元,尚欠款465352元。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收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共五个月的账单明细、送货单、入库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间一年期已经届满,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再处理。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销售折让费47万元,在《合作协议书》中并无约定亦无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合同中约定若拖欠货款需支付相当于销售折让费用20%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依照销售折让费47万元的20%计付违约金94000元,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5352元并支付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94000元;二、驳回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4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廊庭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人民陪审员  康保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