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恢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李明忠与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忠,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忠(曾用名李民桢),男,生于1954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五原镇。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法定代表人马拴让,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明忠与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45238.5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诉讼费67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院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已交纳执行费678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