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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发得与陈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得,陈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林发得,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江村镇李桥村五组。被告陈丽,女,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江村镇李桥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得诉被告陈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和好。原告林发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发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发得撤回对被告陈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立法得承担。审判员  卢清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