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发得与陈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得,陈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林发得,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江村镇李桥村五组。被告陈丽,女,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江村镇李桥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得诉被告陈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和好。原告林发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发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发得撤回对被告陈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立法得承担。审判员 卢清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