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学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学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33号原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井恒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斗,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学宇,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学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学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学宇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