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修兰荣与王春珍、王春玲因赡养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兰荣,王春珍、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13-3号申请执行人修兰荣被执行人王春珍、王春玲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赡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珍之女张鲁娟在恒丰银行海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