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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91-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02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91-1295)-1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郑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荣添。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五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