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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周金田与赵庆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田,赵庆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周金田,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委托代理人周喜龙(系原告之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山西慧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庆功,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周金田与被告赵庆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田的委托代理人周喜龙、王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庆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金田诉称,2008年4月19日,被告赵庆功以原告堂弟周银贵578**元存折为抵押贷款54800元。周银贵死亡后忻府区上社信用社扣收贷款本息。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忻中民终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为周银贵财产继承人对被告赵庆功的20000元债权由原告继承,但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庆功偿还原告债务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庆功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依法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9日,被告赵庆功向忻州市忻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上社信用社以周银贵的金额为57800元的存单质押贷款54800元。2009年12月1日,该社扣收质押存单本息61532.27元。2009年11月20日,周银贵死亡。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0)忻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忻中民终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被告赵庆功欠被继承人周银贵615**.27元的债权由原告周金田分割20000元。该款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赵庆功管辖异议申请书、诉前调解运转表、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0)忻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2011)忻中民终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扣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周金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忻中民终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告赵庆功主张权利合法,被告赵庆功应依法偿还该款。原告诉请合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庆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金田债务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庆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杜米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