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韦济贤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韦济贤,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济贤,女,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赵善城,男,193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曹杰,院长。委托代理人:汪锦宏,该院副科长。再审申请人韦济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下称市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韦济贤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平和正义。被申请人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用欺骗和强制手段拉被害人去照CT而出车祸,造成共同侵权,又在此基础上继续违反合同应履行的义务而产生医疗事故,造成申请人残废,通过计算,医院应赔偿申请人损失408193元。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被申请人要求的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9078.81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007年5月26日,韦济贤因头晕在市一医院鹤洞分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4日下午,该医院用救护车将韦济贤送到市一医院作头颅CT检查,在返回途中被后面广东穗方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重型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韦济贤被另一辆救护车送返鹤洞分院治疗。同月22日,韦济贤被转至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30日。出院后韦济贤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生效判决。市一医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韦济贤支付医疗费39078.81元。原审诉讼中,韦济贤抗辩称市一医院及其鹤洞分院在治疗韦济贤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侵权行为,造成韦济贤损害,故不同意支付涉案医疗费,并反诉请求市一医院向其赔偿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因韦济贤主张市一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对其构成侵权,属侵权损害赔偿,与市一医院基于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向韦济贤追偿医疗费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韦济贤所提反诉不予接纳于法有据。涉案医疗费是在市一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与鹤洞分院是否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并无关联。据此,原判决判令韦济贤向市一医院清偿医疗费并无不当。现韦济贤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其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济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