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小平、李春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平,李春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被告张小平。被告李春兰。原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小平、李春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倍昌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