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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郝来付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来付,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2012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1年1月、2009年12月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2010年8月6日释放。2013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来付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来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郝来付持管制刀具至唐甲位于本区雄州街道某某路某号某某车行店内,持刀恐吓唐甲、唐乙、袁某某,扬言要砍死人,后袁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14时许出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郝来付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持刀逃窜多处地点,公安机关在追捕过程中,其持刀威胁公安民警。当日17时许,被告人郝来付在本区雄州街道体育场篮球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其持刀致四名民警受伤。被告人郝来付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来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被告人郝来付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另被告人郝来付具有累犯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郝来付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唐甲、唐乙、袁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赵某、李某、任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自述材料、检查笔录、管制刀具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人郝来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事实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郝来付先后多次至本区雄州街道某某路某号某某车行店内或持刀至该地,对唐甲、袁某某等人恐吓、威胁。2013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郝来付再次至强兴车行滋事,扬言要砍死人,后袁某某报警。二、妨害公务的事实2013年4月19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在本区雄州街道某某路某号某某车行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告人郝来付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持刀逃窜多处地点,公安机关在追捕过程中,被告人郝来付持刀威胁公安民警。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在本区体育场篮球场抓捕被告人郝来付过程中,被告人郝来付持刀致四名民警受伤,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来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甲、唐乙、袁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赵某、李某、任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自述材料、检查笔录、管制刀具认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被告人郝来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郝来付持刀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郝来付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四、被告人郝来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来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谢叶萍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