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淑辉诉广安市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辉,广安市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杨淑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帆,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安市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安市广安区富源街58号6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4507-X。法定代表人王进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辉诉被告广安市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5日,原告杨淑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淑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