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栾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栾华。被执行人青岛天合集团祥泰药庄连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395073-X),住所地即墨市栗杭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典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合集团祥泰药庄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