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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宋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腾达拖车制造有限公司,宋建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1号原告保定市腾达拖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振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民、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刚,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迎春、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腾达拖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腾达拖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腾达拖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保定市腾达拖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