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2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050号原告王×1,男,1960年9月2日出生。被告金×,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1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被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我与被告金×于1982年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建立恋爱关系,198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87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名王×2;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导致婚后经常吵架,被告与我家人之间矛盾不断,我夹在中间很难受;我自1990年起没有正式工作,之后为他人做零工每月收入约1000至2000元,自2003年起至今,我完全没有收入,主要靠我父母的收入生活;1998年,我与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后,被告的家人与我大吵大闹,自此我多年不曾与被告家人来往,夫妻感情日渐恶化;被告不做家务,不体谅别人,独自掌握家庭经济,我现在疾病缠身,被告却不管不问,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告无工作、无收入,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夫妻共同债务分担;3、登记在我名下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号的廉租房可暂由被告继续居住两年。被告金×答辩称:原告王×1没有工作后,家庭生活靠我的收入支撑;原告父亲于2000年去世,原告母亲与我们共同生活两年后搬到原告弟弟家居住,原告母亲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原告称我们靠他父母的收入生活是不属实的;我与原告的家人之间相处融洽,并无矛盾;××号廉租房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以我们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的。我与原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1与被告金×曾系同事关系,双方于1982年开始自由恋爱,198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87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名王×2。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1与被告金×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现已人到中年,子女业已长大成人,更应珍惜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共享天伦之乐,共渡美好人生。当然,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和挫折,难免会产生矛盾,但双方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能克服困难,化解矛盾,巩固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映红代理审判员 张莉莉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璟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