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执即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潘福忠与廖正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潘福忠,男。被执行人廖正莲,女。申请人潘福忠与被执行人廖正莲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正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补偿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补偿费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云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