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8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龙、、花金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龙,花金玉,于子庆,花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33-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龙。被执行人:花金玉。被执行人:于子庆。被执行人:花兆强。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8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春龙、花金玉、于子庆、花兆强的银行帐户。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子庆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