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袁力仕与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力仕,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袁力仕,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伟,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伟妻子银行账户余额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