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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郭雨、郭烈、郭勇与黄元萍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雨,郭烈,郭勇,黄元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郭雨。委托代理人: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烈。委托代理人: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勇。委托代理人: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元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雨、郭烈、郭勇诉被告黄元萍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雨、郭烈、郭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雨、郭烈、郭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雨、郭烈、郭勇负担(已交)。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