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瑞云诉张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云,张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高瑞云,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云鹏,住双辽市高瑞云诉张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了(2011)双郊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云鹏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瑞云借款526,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肖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