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鲤民初字第6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俊峰、许小霞与被告泉州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峰,许小霞,泉州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6116号原告林俊峰,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许小霞,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金波、林妹琼,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泉州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峰、许小霞诉被告泉州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峰、许小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林俊峰、许小霞负担。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旭洪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