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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家桂与周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桂,周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张家桂。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桂与被告周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家桂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