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家桂与周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桂,周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张家桂。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桂与被告周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家桂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