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叶国东,潘巧琴,叶帮新,何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松阳县玉新峰竹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叶帮新。被执行人浙江佳瑞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重阳。被执行人叶国东。被执行人潘巧琴。被执行人叶帮新。被执行人何世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471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何世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世兰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世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世兰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筏铺信用社,帐号:90×××94,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德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