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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29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车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车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薛丽娜,金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90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车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青岛开发区五台山路10号。负责人金福生,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薛丽娜。被执行人金存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2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住所一套。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暂不能处置。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29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