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慧、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慧,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延长县城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小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呼光勤被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贺彦清,该站站长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慧、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刘慧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慧、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慧、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长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于2013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86550.18元,本息合计266550.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8元及申请执行费4192.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