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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明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0-2号申请人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1号D栋28层2803号房。法定代表人周勤。被申请人曾明志。本院受理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0-1号裁定冻结被告在本院(2013)江法执字第220号案的执行款项6166.08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该执行款项。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曾明志在本院(2013)江法执字第220号案的执行款项6166.08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