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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开伟与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伟,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95号原告陈开伟,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刘元军,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绍贵,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华。原告陈开伟与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开伟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开伟撤回对被告四川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