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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庆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园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臣,王园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庆臣,男,1957年1月2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怀,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园园,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王庆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园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庆臣诉称,被申请人因脑外伤于2012年7月患精神分裂症,后虽经多次治疗,但一直病情反复,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检查证实为精神分裂症,经常失眠、苦笑、发呆、外跑,胡言乱语,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请求依法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经查,申请人王庆臣与被申请人王园园系父女关系。2007年4月16日,王园园与戴永业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戴欣怡,现年6岁。2011年10月,王园园因车祸导致脑部受伤,后出现精神异常,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2013年6月18日,申请人王庆臣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园园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情感障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园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庆臣为王园园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 娜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