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伍尚丽与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尚丽,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19号原告伍尚丽,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付1幢2层201室。注册号610000100046087。法定代表人王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尚丽与被告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尚丽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65.5元,其余2865.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萍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唐萍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