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经济合作社,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晓萍。委托代理人:柯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旭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小明。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新。一审第三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邵卫华。再审申请人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经济合作社及一审第三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