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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商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因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冯宝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瑞坚,德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国,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国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古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袁连喜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燕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3)德中商终字第359号德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以(2013)德中商终字第359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你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发回你院重审。现将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事实方面:债权转让必须是债权明确无争议。本案中,德州天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有争议的债权进行转让,一方面与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声称转让债权。一方面又为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与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仅凭德州天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帐页证明天丰公司对海林公司存在债权,证据不足。原审认定德州海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审理管辖异议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向德州天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该认定没有证据证实。查清以上事实依法裁判。二Ο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