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与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罗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某丙,男,汉族,系罗某甲父亲。原告罗某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某丙,男,汉族,系罗某乙父亲。被告许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罗某乙诉被告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罗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