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建君与张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君,张红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张建君,农民。被告:张红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君诉被告张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张建君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