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瑞福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福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853号原告北京瑞福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新兴街一条2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宇,董事长。被告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村西。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北京瑞福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福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福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