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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林宏、成小梅与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小梅,王林宏,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成小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林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负责人陈敏强,系组长。本院在执行王林宏,成小梅、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已将全部执行标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少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