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林宏、成小梅与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小梅,王林宏,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成小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林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负责人陈敏强,系组长。本院在执行王林宏,成小梅、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八组已将全部执行标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少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