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华,王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军,上诉人王中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退还上诉人王中华。审 判 长 李瑞超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