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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16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与邹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邹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1660-1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邹某,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诉被告邹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西湖渔场管委会承担。审判长 黄                        婧审判员 张雄人民陪审员孙新容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彬 来自: